首页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公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公告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虽未达到百分之五,但导致其持有、控制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免于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