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