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二、 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第十一条 二、 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