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2016年)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