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2014年5月)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