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2014年5月)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2014年5月)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