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2014年5月)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