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2014年10月)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2014年10月)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