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