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代理人的姓名;
是否具有表决权;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代理人的姓名;
是否具有表决权;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