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