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注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 本指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没有发行(或拟发行)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无需就本条有关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内容作出说明。以下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