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