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