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第一百五十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