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第九十八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注释: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增加对本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 注释: 目录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