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