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注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 注释: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注释: 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