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