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