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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5.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6. 注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注释: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注释: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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