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注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注释: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注释: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