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注释: 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释: 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