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