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