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5.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6. 注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注释: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注释: 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