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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全称】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6〕38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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