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