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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注释: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采用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的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具体方式和时间】。 注释: 已成立1年或1年以上的公司,发起人已将所持股份转让的,无需填入发起人的持股数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数额】股,其他种类股【数额】股。 注释: 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种类股份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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