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