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证券监管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未按规定制定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
未针对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未在定期报告或其他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章程有明确规定但未按照规定分红;
现金分红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上市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陈述或者说明中有虚假或重大遗漏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