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2年) 六、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2年) 六、 六、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