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20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上一报告期末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检查对象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以及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