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提名、任免董事;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