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