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