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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4. 第三节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 第三节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节 薪酬与激励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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