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节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 第二节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节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五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