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六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六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节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