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11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一、 最近2年连续亏损; 二、 因3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三、 最近1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四、 最近1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