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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豁免申请

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 第六十四条 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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