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三十三条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