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三十一条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