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