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