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十八条 第九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涉嫌虚假信息披露、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进行立案稽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