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豁免申请 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第六十四条 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