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间接收购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间接收购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