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四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