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三十九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