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三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