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